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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私车公用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举个例子,员工将其名下车辆提供给公司私车公用,公司每月给员工补贴,以后员工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该补贴是否应计入员工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中?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虽私车公用补贴名为补贴,但该款项并非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而是对使用员工车辆的补偿,性质上更接近于支付租用车辆之租金,所以该补贴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当然公司要证明给员工的补贴为私车公用补贴,比如公司提供私车公用补贴规定、私车公用申请表、私车公用行驶记录及员工工资条。

既然私车公用补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同样也是不算入社保基数,当然这个补贴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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