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至死亡,费用如何支付?
举个例子,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16年,在公司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4个月,因病住院,7个月后员工因病死亡。费用如何支付?
1、病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由于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在公司处工作4年零4个月,员工的病假医疗期应为六个月,故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183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80%)。
这里有一个问题,员工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员工可以让公司承担吗?不可以,因为公司有缴纳社保,有医疗保险会有统筹基金报销,当然不符合报销自费的部分是由员工个人承担。
2、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是由社保局支付,当然如果公司没有交社保,则由公司承担,就算公司之前有和员工签订社保放弃协议。
有伙伴会提问,员工的家属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吗?答案是不可以,因员工是因病而非因工死亡,这部分费用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