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举个例子,公司和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但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则公司要向员工支付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为公司违反试用期的月份是一个月,所以公司要赔偿员工一个月的转正工资。
除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但并未实际执行,实际上员工只履行试用期2个月就转正,则公司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