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项目合伙人协议》,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公司为了避免存在劳动风险,与员工签订《项目合伙人协议》,是否可以确定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照上述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公司想要确定与员工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在实际操作中要符合以下要点:
1、公司要与员工之间签订《项目合伙人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2、员工与公司之间不能存在人身依附性,比如员工不需要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需要接受公司的人身管理,员工从事的工作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工作。如果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指示命令、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公司可通过惩戒对员工进行约束与强制,则双方是劳动关系。
3、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经济从属性,就是员工的工资并不是固定的每月劳动报酬,而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给费用或者佣金。而劳动关系,员工的工资是完全被纳入公司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