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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放待岗生活费,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的,从第二个月开始要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劳动者可以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问题的关键是生活费的性质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1990年4月,韩某入职商业大厦从事安全消防工作。
2021年7月21日,商业大厦将营业大楼转让,没有为韩某安排新岗位,要求韩某在家待岗。
2021年9月之后,商业大厦未向韩某发放生活费。
2021年12月7日,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商业大厦拖欠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活费,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程序结束后,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56696元;2.请求支付生活费6593元。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韩某向仲裁委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仲裁请求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商业大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此韩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商业大厦同意自该时间起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7日解除。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021年7月21日商业大厦将营业大楼转让,没有为韩某安排新岗位,要求韩某在家待岗,自2021年9月起未向韩某发放生活费,商业大厦应支付韩某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的生活费4614.93元[(1910元+2100元/月×2个月+2100元/月÷21.75天×5天)×70%],商业大厦认可应支付生活费4615.10元,予以确认。
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韩某以商业大厦拖欠生活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案号:(2023)鲁06民终6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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