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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否代表双方是劳务关系?

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否代表双方是劳务关系?

举个例子,公司(甲方)、员工(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甲方视业务需要及乙方绩效等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确定,乙方提供劳务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乙方原单位缴纳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缴纳,甲方每月21日支付乙方上个月劳动报酬,每月保底酬金4500元以及奖金,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或补偿甲方1000元代替通知等。

劳务合同能否认定双方就是劳务关系?答案并不是,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不能单纯以合同签订的形式来确认,而是要结合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

如果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员工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员工提供劳动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员工工作期间需要考勤,公司按月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则员工在公司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固定的工资收入,需要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履行特征,双方之间足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提问,既然属于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是否算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劳务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故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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