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3日起,刘某与污水公司连续签订了六次《劳务合同书》,每份合同期限均为一年,明确用工性质为劳务工,岗位为泥车司机,工作时间上午9时至下午5时(上二休二);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务工工资3500元;单位每年为劳务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刘某在污水公司处工作至2023年3月3日,之后刘某未再前往污水公司处工作。
刘某、污水公司对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关系持有不同意见。
法院认为
关于刘某与污水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不应存在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
刘某自2018年8月23日至2023年3月3日在污水公司工作,其提供的劳务较为长期和固定,且在工作期间刘某除提供劳务外,还要接受污水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制度,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刘某的工作岗位是泥车司机,为各种污水处理服务,应属于污水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备以上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刘某与污水公司签订的虽为“劳务合同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案涉《劳务合同书》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双方约定了用工主体、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案涉劳务合同开篇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工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综上,污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务合同的做法,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本质,污水公司主张与刘某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3)青01民终3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