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有效?
举个例子,员工以其在户籍地已办理社保缴纳为由,告知公司其“不愿意参保”,并写了《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代表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应由劳动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答案并不是。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员工签订的《弃社保协议书》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员工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内容是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伙伴会提出,员工能否以公司未交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个要看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员工向公司提出要求办理社保,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并无办理,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