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中,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其中有一定的规律。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当中。依据不同的解除情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如下:
1.依据第三十六条解除,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动议,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动议,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依据第三十七条解除,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提出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虽然也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但解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要支付经济补偿。
4.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5.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者的过错,也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
6.依据第四十一条解除,经济性裁员不是劳动者过错,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