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在解除理由、事实、程序上都有严格要求,稍有不慎就是违法解除,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抓住这个重要的时机,如果错过了这个时机,再启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程序就难了。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就是错过了这个时间,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及时回复同意,过了三个月之后再解除,结果变成了违法解除,多赔了近57万。为什么会这样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这个单位的老板事后想想肯定非常后悔,为啥当时不立即答应呢?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日,聂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6月25日,聂某向公司发送退伙及停薪留职申请,其中载明“保留普通员工身份”。
2021年9月7日,聂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同意聂某提出的辞职申请,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聂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676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称,聂某在2021年6月25日、9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主张公司2021年12月13日同意聂某辞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意见,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聂某在2021年6月25日向公司发送的退伙及停薪留职申请的内容中有“保留普通员工身份”的陈述,不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聂某在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聂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公司应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案号:(2023)京02民终3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