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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怀孕,为什么是合法解除?

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要顺延至“三期”结束。

本案中,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前,女职工已经怀孕,但法院最终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6日,王某至某公司工作。

2021年4月23日,王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对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公司按约定已经向王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2021年4月29日,经医院检查,王某发现已经怀孕。

2021年5月31日,公司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王某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怀孕,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赔偿系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而产生的,王某与公司为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且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王某与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21年5月3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王某于2021年4月29日发现怀孕,此种情形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知的情形,公司并无过错,且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因此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2)京01民终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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