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交社保,员工一定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未交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员工一定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举个例子,公司存在不缴交社保违法行为,员工直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是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员工自己从公司处离职,是员工自行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并没有以公司未交社保而离职。
对于公司而言,员工自动离职时,公司要要求员工回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如果公司不要求员工回来上班,有可能会认定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问,如何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很简单,员工写一份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写明是因为公司未交社保,所以离职,这样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