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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存在的四个劳动用工风险

小型企业存在的四个劳动用工风险

许多小型企业因为两个原因,一是成本控制,二是没有人事或者人事不专业,会存在的四个劳动用工风险:

1、未交社保

许多企业因为要节省成本,没有给员工交社保,这种风险还是非常大的,具体什么风险,这个在之前文章里有分享过。

2、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就是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是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算。

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是不需要成本,而公司未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不专业导致。

3、单休,一天上8小时

许多公司存在这种工作时间,很明显,这种情况是要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用。在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公司也可以给员工调休处理。

出现这个问题还是公司想节省成本,或者不懂法导致。

有伙伴会问,如果使用特殊工时制度是否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特殊工时制度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存在加班情况也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无故辞退员工

举个例子,许多公司说是因员工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所以辞退员工。这种解除肯定存在违法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且不说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就算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一样不能解除。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有伙伴会说,大企业也会存在这些问题,说得没有错,大企业不专业也是一样出现前面的这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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