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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业务发展变化,取消员工岗位,员工不同意公司解除合法吗?

公司因业务发展变化,取消员工岗位,员工不同意公司解除合法吗?

举个例子,公司因业务调整而导致自身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变化,组织架构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员工的工作岗位取消。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给经济补偿金方案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职的方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方案,但员工明确表示不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同时给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有伙伴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解除是合法。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已经和员工进行合理协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所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长期停业、企业资产转移等。

公司停止了相关业务,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范畴,不能仅以此认定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

公司只能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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