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告函
有关:侵权行为正式通知
我们代表D公司处理其在商标不正当竞争以及相关方面的事务。
你们也许知道,D公司是享誉全球的泵业制造商,其产品设计先进,工艺精湛、质量上乘、远销欧美、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赞赏。其产品标识“DAB”与企业商号二者更是合二为一,相互辉映,相辅相成,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和领头羊。
在不断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的同时,D公司也非常注重保护为其带来丰厚利润的无形资产 ,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商标已在欧美,亚洲等多个国家申请获准注册,并于2000年6月14日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中国也是其指定国之一,2001年3月12日公司的另外多件商标亦已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我国早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缔约国的国民,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履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然而,我们的委托人已经注意到,自X年 12月起,贵公司便开始在向荷兰出口的水泵商品上,不正当地使用我委托人的“DAB”商标,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数额达1500余台,严重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生产和销售水泵的过程中,贵公司非法地、错误地,故意使人误解地使用与DAB相近似的商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此种做法很容易令公众相信一个与事实相反的情况,即贵公司和贵公司使用的“DAB”商标已获得我公司的合法授权,因此,贵公司的商标便用严重违反下列国际公约和中国的相关法律:
1、《巴黎公约》——中国为其成员国—第六条之二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成类似商品的高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泽,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弛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 也应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来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上述法律条款均明确申明:任何经营者不得使用可能给竞争对手的业务。因此,我们严正要求你们从法律的角度认真考虑的责任,我们的委托人认为这些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
因此,我们将表明严正警告,要求贵司 14天内提供书面保证,立即并永远停止生产和销售中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遵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向公众作出解释,如果14天内我们还未收到贵公司的书面保证书,我们有权采取下一步法律行动,阻止你们公司继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我们希望收到你们及时回复。
特此!
年月日
二、律师函
X公司已投权我所全权处理该公司相关法律事务。
针对贵公司认为我公司侵权一事,本律师代表X公司声明如下:
一、X公司是经福建省工商局注册的民营企业,公司奉行“以科技为先导,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促发展”的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是省重点自营进出口企业,市十强企业和市税大户,公司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劲,产品远销欧洲、中东、东南亚、非洲等国家和地区,
二、X公司一向重视自身产品的品牌建设,公司产品已通过德国GS安全认证,部分产品通过美国“UL”认证,产品荣获省质量监督局颁发的《高标准、高质量》铜牌和证书。公司早在1996年就已依法注册商标,并在所生产的电机系产品上使用,因其可靠的质量和适宜的价格为越来越的国内外消费者的接受和喜爱,产品快速上升的市场占有率更使对自身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充满信心,根本无需通过侵冒他人品牌这不正的当手段来占有市场。
三、公司销售的水泵产品,均在产品及包装物的显著位用显眼字体标明注册商标,该商标在造型,字母拼法等方面与贵公司的“DAB”商标有明显不同,即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足以使消费者清楚区别两者产品,公司深信吸引消费者的是自身商品的质量与价格优势,而不是子虚乌有地冒用DAB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公司在市场销售水泵,其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理应得到包括贵公司在内的竞争同行的尊重而不是恶意的诽谤与攻击。
四、贵公司在无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三番五次通过传真、信函警告威吓我公司、此举已严重骚扰该公司经营者并对公司的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鉴于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是竞争对手而不是竞争敌手,我公司希望此事到此为止。公司不希望也绝不容许任何公司以诋毁的手段来达到非法企图!
致
福建X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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