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文件精神,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证书。
一、实施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包括基础上和基础下两部分内容;专业考试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个科目,专业知识分为专业知识上和专业知识下两部分内容,专业案例分为专业案例上和专业案例下两部分内容。
三、报名条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⒈取得本专业(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⒉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⒊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⒈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⒉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⒊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⒋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⒌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⒈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⒉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⒊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⒋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⒌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⒎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⒏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专业对照表
执业范围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暖通及空调工程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能源与动力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消防工程 |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消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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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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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工程 |
本专业 |
能源与动力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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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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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 工程 |
本专业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环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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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2012年9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2012年9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四、报名办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请见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相关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基础或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发布。
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