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可以拖欠员工工资吗?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必然对员工的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员工此主张被迫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经营困难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全额发放工资,员工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因主观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没有违背诚信,没有恶意拖欠工资,而是客观原因导致,员工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这个理解错误。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即便存在经营困难的客观事实,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不能以牺牲员工利益作为缓解公司经营困境的措施和手段,不得因此而损害员工依法享有的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可以侵犯员工劳动报酬权作为免除或减轻其应尽法定责任的理由。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就延迟发放工资的期限已达成合意,或者是经过工会同意可以延期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