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中间遇到休息日,是否不属于连续三天旷工?
举个例子,员工2024年3月1日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未批准,员工从2024年3月1日到5日旷工,未上班,3月6日才过来上班,员工双休,3月2日到3日是员工休息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员工2024年3月1日到5日连续旷工3天,已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已达到严重违纪的情形,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
有伙伴会认为,2024年3月2日到3日为休息日,即两天员工并不属于旷工,则员工不属于连续旷工3天的情形,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员工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员工在2024年3月1日开始请假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直至2024年3月6日才返岗,虽其中2024年3月2日到3日是休息日,但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连续旷工3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因此,员工已构成连续旷工3天(3月1日、3月4日-5日),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