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原公司调动到新公司,超过一年,员工可以仲裁原公司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内。最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员工从原公司被安排至新公司工作,员工不再受原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劳动对象也不是原公司,劳动报酬也不是原公司发放,员工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员工与原公司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存在争议的,应自知道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员工超过一年才仲裁,仲裁时效已超过了一年,不能要求。
除非员工调动后,还继续为原公司提供劳动,或者原公司对员工实施混同用工的行为。
有伙伴会提问,如果原新两家公司是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超过一年,员工能否要求?
一样不能要求,虽然原公司与新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对外是一起宣传,业务经营具有同一性,但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