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公司还在继续经营,是否代表公司可以终止员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即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消灭,上述几种情况无论是被法定撤销、关闭,还是约定解散,其结果都是公司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继续存在,所以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公司如果还在经营,虽然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属于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公司还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而言,股东会决议作出公司决定解散事宜是很简单,但实际上有没有真的解散,这个并不一定。
有伙伴会提出,公司从决定解散到正式注销前仍有一段时间处理相关清算事宜,所以公司是否持续经营不影响公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关系。
这个理解错误,在清算阶段公司受到严重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而不是继续经营。
公司如何操作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要做到两点:一是依法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是将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