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级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员工不去,公司能否解除?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员工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当然公司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公司同时符合以下六条,则公司调整员工的岗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1、调动员工的岗位未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尽量广些,如果约定属于固定或专业岗位,则对于公司以后不好调动岗位。
2、公司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水平与员工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同时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
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后将会对员工工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则调动不合法。
3、公司有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员工的岗位。
4、公司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并不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
岗位级别体现是平级调动。
5、在调动前,人事先与员工协商,体现对员工的尊重。
6、公司为员工调整的工作岗位,并非属于员工无法胜任的工作岗位,而是员工可以胜任的岗位。
有伙伴会问,如果员工收到公司调动岗位通知后,不去新岗位,怎么办?公司可以停止提供员工在原岗位的工作条件,同时再向员工发出限期返岗通知,如果员工仍拒不到岗,则员工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