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公司能否让员工回原工作地点上班?
举个例子,公司在海口,公司通知员工从海口调动到三亚工作,工作岗位从主管级降职到员工级,员工不同意并知会公司希望维持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原工资待遇的要求,公司通知员工返回海口上班,但员工不再回海口工作,而后公司以员工连续无理由旷工3天以上为由,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仅告知员工返还原工作地点工作,并未告知工作岗位、工薪待遇是否变更,由此可知,员工并不存在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及约束,也不存在缺勤情况,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理解错误。
首先,员工并无按要求前往三亚指定地点上班,且公司此后也告知员工返回海口工作,由此表明,双方就调整至三亚工作并未协商一致及实际落实。
其次,即便员工对公司要求其前往三亚工作不予接受,但其作为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的情况下,员工属公司组织架构下的工作人员,具有接受公司管理及约束的责任,员工应该继续回海口工作。
最后,员工提出返回原工作地点上班,而公司在之后也是通知员工返回原地点工作,但员工既无返回原岗位工作,也无前往三亚上班,也无继续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明显属于无故缺勤的行为。员工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且公司在向员工发出返岗上班的催促通知后,员工依然无故缺岗3日的情况下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