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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客观情况发生,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四个条件?

经营困难客观情况发生,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四个条件?

依照《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面规定看,经营困难客观情况发生,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四个条件:

1、先与员工协商

不能直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这种属于履行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非协商行为,更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2、公司有向员工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公司与员工协商后,员工不同意,公司才向员工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如果公司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并没有成立。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条是最主要,要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不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不能解除。公司经营困难要看是主观原因造成,还是客观原因造成。

4、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同时按照工作年限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能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则不能单方解除,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未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员工同意协商解除,并不是违法解除,协商解除一样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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