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咨询过一位律师: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法吗?他回答说:违法。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多大的问题。
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那么,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就没有办法了吗?
有的:职工可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对于要求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长可以要求多长时间呢?
比如,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10年了,是可以要求缴存全部的10年,还是最多只能要求缴存两年?
持后者观点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虽然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但前面的8年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期,只能要求缴存最近两年的。
前者也有道理,因为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