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通过法定程序,是否代表下降员工的工资?
举个例子,员工的工资是8000元,公司修改薪酬制度,并经过法定程序同时公示员工,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代表公司可以按照薪酬制度下降员工工资到7000元?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司修改的《薪酬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切身利益,虽然该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员工表示不同意该制度,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单方调整下降员工的薪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公司强制下降员工的工资。因公司单方调整员工的薪资,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员工为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提出,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职务升降、岗位变动、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盈利状况等情况,调整乙方的工资。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和盈利状况,下降调整员工工资?
答案肯定不可以,并不是约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