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公司未交社保,双方达成《工伤协议》是否有效?
举个例子,员工发生工伤,公司未交社保,双方达成《工伤协议》,公司赔偿员工10000元,双方以后无争议,而后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按照鉴定结果,公司需要赔偿员工50000元,员工是否可以反悔?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就员工受工伤事宜协商调解签订的《工伤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员工对自己民事赔偿实体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且公司已就双方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
我们看法律规定: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协议》内容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工伤协议》,由公司赔付员工10000元。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员工应得是50000元。该金额与双方协议约定的金额相差巨大,《工伤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公平。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工伤协议》,要求公司赔偿50000元。
对于公司而言,应该如何操作?很简单,公司应该等员工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与员工签订《工伤协议》。
还有一个问题,员工申请撤销《工伤协议》的时效是多久?
时效是一年,一年的时间不是双方签订《工伤协议》起算,而是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出来开始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