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换主体,员工申请离职,原公司工龄是否算入新公司?
举个例子,公司发出的《关于变动公司主体的告知书》中列明:“自变更之日起,与原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薪酬、福利、五险一金、个税由新公司承担”。员工签名确定,而后员工向原公司申请离职,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公司工龄是否算入新公司?
有伙伴会认为,《关于变动公司主体的告知书》并声明“自变更之日起,与原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对此员工表示同意变更并进行签字确认。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变更用人单位事宜提出异议,在员工与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前,员工向原公司申请离职,因此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是个人原因,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为新公司。
这个理解错误。
原公司向嗣发出《关于变动公司主体的告知书》,告知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及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公司没有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公司的工作年限。
员工是否向原公司提出离职,不影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