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存在两个风险?
1、没有录用条件,或者是录用条件不清晰
试用期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客观、可量化。有伙伴会提问,以岗位说明书作为录用条件,是否可以?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岗位说明书无法做具体、客观、可量化。
举个例子,某个岗位载明职位描述为:1、负责上级日程的协调、安排,并协助上级日常事务跟进和整理资料汇报,提升上级工作效率;2、受上级委托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办公会议,并跟进落实会议重要事项;3、负责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关键业务指标的跟进与闭环;4、负责公司跨部门/跨组别综合工作的统筹与协调;5、公司重要客户的接待,配合协助上级进行对外公共关系维护;6、协助上级送行公司运营管理工作:7、负责公司层面信息化工具的推动落地及运营,通过落地内部运营播标的数字化,提升内部运营效率。
上面岗位说明书相关规定笼统、抽象、难以量化,不能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
2、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对员工的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有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不能单方面以员工的上级个人主观考核为准。
同时,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提供事实依据和客观证据证明,否则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