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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区变动为市,是否属于维持约定条件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区变动为市,是否属于维持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我们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员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求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将工作地点由“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西路”调整为“海口市”,其他不变,这种是否属于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要求按照原来的工作地点填写,公司终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为方便统一管理,合同中工作地点均统一表述为“海口市”而不再区分各区域,该表述不会影响或间接影响、改变员工原本的工作地点。公司未有变更其工作地点或其他劳动条件,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理解错误。

公司在续签时将员工的工作地点由原“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西路”调整为“海口市”,导致员工工作地点范围扩大。员工要求公司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合法合理。

公司拒绝按照员工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公司并非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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