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看的四个劳动风险: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几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至少与员工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如果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首先,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其次,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员工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员工在用工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
有伙伴会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负责劳务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不应承担实际用工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应承担员工原工作年限计入的风险。
这个理解错误。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从上面法律规定看,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接收用工单位的员工,则应承担用工单位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
3、用工单位终止员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本协议期满终止合作的,或者劳务人员派遣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期满用工单位不续用的,劳务人员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根据用工单位退回的情形作出与员工解除双方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否应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不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并不是。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与员工的关系,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4、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在与用工单位合同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解除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关系管理,承担日常的劳务费用(薪资福利、休假待遇等)及解除风险成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等内容。”是否代表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并不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签订的有关协议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如该协议对解除风险有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寻途径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