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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签订签订固定期限,员工不同意终止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签订签订固定期限,员工不同意终止合法吗?

举个例子,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员工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内容为“您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本单位拟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具体如下:续签年限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员工收到后,同意合同的内容,但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后,公司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通知你后你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鉴于此,你的最后工作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故到期后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将与公司再无劳动关系,请你于2024年8月31日17:00前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公司终止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上述规定,公司与员工已具备上述法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公司位负有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其如不同意续签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员工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反,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公司不仅未就此表示同意,反而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并不是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纪或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则公司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

有伙伴会提出,如果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约定有效吗?约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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