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要求再多做一个月,员工取消离职申请,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员工提于2024年8月15日提交离职申请,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申请8月30日离职,公司要求员工做到9月30日,员工不同意,取消离职申请,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不能要求。
公司并不同意员工于2024年8月15日提出的离职申请,而是要求员工继续工作至2024年9月30日。因此员工于2024年8月15日提交的离职申请并未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除非公司再要求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员工同意提交,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适用该条款第二项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公司,并非员工,故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