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同意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后双方又签订的《员工延期转正通知书》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
不合法。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而后又再次约定试用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员工延期转正通知书》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应属无效。
员工可以要求违反试用期赔偿金。
有伙伴会提出,员工能否要求工资按照转正工资计算?答案是可以的,当然员工要及时提出,如果公司一直按照试用期工资给员工,但员工长期未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约定了“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乙方的工作业绩与能力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具体以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为准,乙方在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的内容,则应视为双方已对工资数额变更为试用期工资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虽然规定了试用期仅约定一次,但未禁止对劳动合同工资数额的调整。即使延期转正通知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对工资数额调整达成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