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应休未休年假,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有伙伴会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休假制度,属于福利假,应适用一般时效。未休年休假待遇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无论员工入职多少年,只能要求最后两年的年休假。
这个理解错误。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组成第六条规定),应适用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举个例子,员工是2020年1月入职,2024年1月离职,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员工可以要求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年休假工资吗?
可以要求,时效是从2024年1月,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当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的最长时限为两年,因此员工对2021年未休年休假情况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员工不能证明2021年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其年休假也没有发放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则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的休假情况以及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的,在两年的保存期内,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两年之外的部分,则应由员工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员工而言,公司未安排其年休假也没有发放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应及时向公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