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员工不能适合本岗位,但又无证据证明,如何操作?
现实中,有许多公司不想要员工,或者是觉得员工不能适合本岗位,但又没有证据证明,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
1、与员工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的,法律规定是一年一个月,双方协商比法律规定少是可以的。
当然双方协商,员工不同意离职或者不同意赔偿金额,员工应当回来上班,公司协商解除,并不代表公司要解除员工。如果员工不回来上班,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上班催告,并告知若不返岗报到上班,则被记旷工,员工仍拒绝回公司工作,公司可以作旷工解除。
2、平级调动员工的岗位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只要公司的岗位调整系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员工任职的前后岗位职责相近,对其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也未产生较大影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条件及范围。
有伙伴会提出,能否把员工职务下降但工资不变,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是增加员工的工作量,迫使员工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论是职务下降还是新增工作安排内容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