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
陈某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时提出辞职。医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你认为法院会倾向于以下哪种观点?
A:尊重契约,要求陈某按协议约定赔偿;
B:仅支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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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该次进修共花费8560元,医院按相关规定向陈某发放了进修期间的工资。陈某进修结束后回到某医院工作,于2021年5月提出辞职。医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审理认为,《进修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医院要求陈某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依据不足。陈某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故应向医院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广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