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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还能反悔撤回吗?

1.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依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劳动者收到了解除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了。

2.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可以反悔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依据以上规定,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如果想反悔,需要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前到达,或者与解除通知同时到达。

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了解除通知,但又想撤回,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再发一个撤回的通知,这个撤回的通知要早于或同时到达劳动者。

案例来源

案号:(2022)京01民终9153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日,白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4月30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白某劳动合同期限于2020年5月31日届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请白某于2020年5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020年6月17日,公司向白某作出《澄清函及返岗通知》,通知白某经核查劳动合同期限有误,故更正通知内容为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此前作出的通知书不生效,通知白某于2020年6月18日返岗工作。

2020年7月2日公司作出《告知函》,内容为白某截至2020年7月2日未到公司报到,构成旷工,通知其于2020年7月3日返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2020年7月30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白某截至2020年7月30日仍未返岗工作、无正当理由旷工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

白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白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白某于2020年5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虽上诉主张该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到期日错误系人员工作失误,但结合白某提交的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录音内容,公司对于解除与白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该通知书上意思表示明确,送达白某即为生效,即便2020年6月17日公司向白某作出《澄清函及返岗通知》也不构成意思表示的撤回

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通知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公司应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712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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