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本文案例中,公司长时间停工停产,在此期间按九百多的标准发放工资,而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是四千多。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是机械地往前推十二个月,还是按将停工停产的时间扣除,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算呢?
案例来源
案号:(2022)陕10民终75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日,胡某入职某水电公司电站工作。
2021年7月,因国家政策调整公司电站被拆除,生产经营无法继续开展。
2021年7月,水电公司向胡某实发工资1810.70元,2021年8月至12月每月实发工资974.70元。
2021年12月31日,水电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镇水电字(2021)14号《关于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附胡某在内的54名职工名单。
2022年6月8日,水电公司又发送《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优待补偿方案的公告》,要求职工自主选择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明确告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即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依据水电公司工资确认表显示胡某月平均工资为4003.78元。
胡某认为水电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镇水电字(2021)14号《关于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附胡某在内的54名职工名单,故双方劳动合同现已解除。
因解除合同时胡某处于孕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公司辩称应依据解除合同前12个月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前的2021年7月至12月处于停工期间,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已废止,但仍有参考意义)
虽然依据陕高法(2020)11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问:“解除劳动合同前因停工未正常工作发放基本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倾向于经济补偿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但本案用人单位水电公司在《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优待补偿方案的公告》中明确告知54名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即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平均工资,胡某月平均工资为4003.78元,公司与其他职工签订补偿协议时也是按照该公告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如果将胡某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175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显然不公。
同时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民一【2014】7号)文件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月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故胡某的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应按水电公司自己认可的4003.78元计算,水电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即84079.38元(4003.78元/月X10.5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