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只有经过以上程序才能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那么,子公司可以直接援引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罚劳动者吗?或者说,子公司是否需要通过MZ程序将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自己的规章制度。
有观点认为,子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
理由是,子公司系母公司设立,母公司通过股权设计或其他协议能对子公司实施一定的管理,子公司实际受母公司控制,双方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且在实际运营中,特别是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经济实务更强,各项规章制度也相对完善,实际上对子公司有一定的用工管理权。所以,子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
也有观点认为,子公司需要通过MZ程序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通过MZ程序将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自己的规章制度。
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不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便领取了营业执照,所有的民事责任最终也是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当然可以直接使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用工主体,也可以独立承担用工责任,应当通过MZ程序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而不能直接使用其他主体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本公司的劳动者。
参考案例:(2021)鲁02民终15561号
关于董某要求判令与某物流公司劳动关系自2019年12月31日解除,物流公司支付董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物流公司虽系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但仍系独立法人,只能依据本单位依法指定的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员工管理,而不能擅自援引外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是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法定MZ程序写入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无法作为本公司的制度依据,因此,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对董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汪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为,你认同哪种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