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并非如此,招聘过程中可能因为招用条件设置不当,造成就业歧视,引起相应的纠纷,甚至是行政部门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得设置户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生育等条件,不得歧视残疾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实施了就业歧视,劳动者怎样WQ呢?
劳动者可以直接向RMFY提起民事诉讼。那为什么不是先申请劳动仲裁呢?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才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再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在招聘阶段用人单位还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用工,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所以,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RMFY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务中,时常发生因为就业歧视,劳动者向RMFY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虽然大部分案件最终判决的数额不高,但由于社会关注度高,会对用人单位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合理确定招聘条件,结合岗位特点和要求考虑招聘条件,保证招聘条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减少招聘条件中的刚性条件;从证据角度考虑去解决这个问题。
最高法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
喜来登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对闫佳琳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而地域事由属于闫佳琳乃至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控制的与生俱来的“先赋因素”,在喜来登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闫佳琳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喜来登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
故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闫佳琳的就业歧视,损害了闫佳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WQ费用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