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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社会保险费,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用人单位虽然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基本上是按照最低基数或比最低基数高一些的标准缴纳。前两年社保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时,大家都担心社保费基数会大幅提升,进而增加用工成本,但这个政策到现在也没有真正实施。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法缴费社会保险费,严格说来包括按时缴纳、按规定险种缴纳、按规定基数缴纳。所以,从以上条文的字面意思上理解,未按规定基数足额缴纳似乎应当适用以上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参考案例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号:(2023)京02民终1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范畴,陈某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号:(2022)粤01民终3227号

王某主张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本院认为,公司并不是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王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王某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号:(2021)苏09民终7794号

至于刘某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其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此种情形亦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降低一些风险。

司法实务中,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了相关的承诺书,劳动者再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身无效,劳动者投诉至社保管理部门的,用人单位仍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但至少在经济补偿层面,降低了一些风险。

同样,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或者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缴费基数不足,经济补偿也不应得到支持,但用人单位仍需为劳动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差额。这样的办法不能保证一定没有问题,但至少能降低一些经济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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