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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隐蔽,竞业限制取证是关键!

竞业限制争议中有两点最为关键:一是如何判断两个单位之间的竞争关系;二是如何证明竞业限制员工实质上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

竞争关系的问题,最高RMFY指导案例190号给出了判断原则:RMFY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问题,本质上是如何证明的问题,即取证的问题。竞争对手与竞业限制员工会采取很多隐蔽的方法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比如,劳动关系挂靠在第三方公司,工资、社保等由第三方公司办理;入职第三方公司,再以第三方公司为竞争公司提供服务;不入职任何公司,以顾问等方式不定期到竞争公司提供服务等。

取证虽然存在一定难度,但只要做了某事,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苏02民终7843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1日,裴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8月30日,裴某离职并签定了《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禁止到经营范围相同/高度相似的公司,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和关联公司……B公司……”。

A公司认为裴某实际入职于B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裴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9418.4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定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理由如下:

其一,裴某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通知书》,其中《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禁止到经营范围相同/高度相似的公司,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和关联公司……B公司……”,裴某完全了解竞业限制义务并知晓B公司在竞业限制企业范围内。

其二,根据A公司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裴某连续数天出现在B公司办公区域且有独立工位。

裴某辩称其系C公司员工,出现在B公司仅是履行工作职责,为B公司提供软件培训及售后服务。但根据A公司提供的产业园6栋楼层索引牌及17层的拍摄视频,可以看出17层系B公司的办公地点,其中1708室门上亦贴有B公司的标识牌及“集成交付变革项目办公室”字样,而该1708室与C公司的注册地为同一地点,由此可见C公司的经营地实际为B公司的办公场所

对此裴某解释称源算力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没有在意门头,同时又表示C公司没有打卡考勤制度、因为疫情居家办公、办公场所仅有1708一间办公室、公司开会在楼下咖啡店。

本院认为C公司的注册地与B公司的办公场所重叠,且C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环境、考勤管理、经营状况均不符合独立公司的运营常理,故对裴某的辩称意见碍难采信

考虑到劳动者为了规避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而采取的隐蔽手段,不过于能苛求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裴某在B公司工作且存有固定工位、C公司与B公司办公地点一致、源算力公司经营地贴有B公司标志,且裴某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认为裴某存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高度盖然性。

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劳动者对于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而裴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参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经营实体的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受聘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虽然裴某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系以间接形式至B公司工作的事实不言而喻

综上,认定裴某实际为B公司提供劳动,该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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