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发放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加班费。比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工资10000元,这10000元工资里有3000元是固定的加班费。
这种约定方式比较适合加班时间比较固定的劳动者,最典型的就是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即单休的工作方式。
这样的约定方式可以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以规定,加班费应当在约定的工资之外按相应的标准另外计算,似乎是不可以将加班费约定在工资当中的。但要注意一下,以上规定的是“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也就是相应倍数的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将加班工资以固定一个数额,计入到工资总额中是可以的。
比如,上面举的例子,每周工作六天,工资10000元,其中3000元是加班费,如果换成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五天,工资7000元,每周加班一天,加班费3000元。
所以,可以约定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但在约定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要明确这个工资是全部的工作时间的工资,而不是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即是标准工作时间加上相对固定的加班时间的工资。
2.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每周工资六天,一个月加班的天数为四天或五天,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加班费至少要2280÷21.75×4(或5)×2,为方便计算,加班费至少约定1100元。
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