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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还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没有缴纳社保,并且双方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或协议书,劳动者事后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得到支持吗?

有观点认为,如果确实是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劳动者事后再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江苏高院2022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9.职工主张经济补偿不可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中,秦某在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再结合秦某出具的《声明书》、工资表等,可以认定秦某系主动要求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补偿已经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在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后,秦某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故判决驳回了秦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也有观点认为,即便是劳动者要求不办理社保,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一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天津市人社局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5.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是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餐饮单位虽与小张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张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对此,你更认同哪种观点呢?哪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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