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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直接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一是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续签,劳动者也同意续签,意味着用人单位将失去劳动合同的终止权。因为续签劳动合同后就是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就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吗?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解除不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是确定的,双方都知道在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一个确定的时间不需要再另行提前通知。

这是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定,但有些地方性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比如,北京、浙江、广州、深圳等地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尤其是北京的规定,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要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规定比较特别。

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没有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当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已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当然,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而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无论是终止还是续签,最好还是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劳动者。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还是需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劳动者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做后续处理,以及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收集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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