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很多年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还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比如,劳动者2010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6月21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得到支持吗?
汪律师认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的该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现了解除事实而长时间不行使解除权,将使合同的履行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也可以督促有解除权的一方积极行使权利。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期限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回到上面的举例,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个持续的状态,自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计算解除权行使期限,即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劳动者要在此期间行使解除权,超过该期限劳动者的解除权消灭。
参考案例:(2021)渝民申778号
双方在庭审中均一致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黄某参加了社保,黄某明确其主张的是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应受一定期限限制。黄某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项解除原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