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RMFY在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RMFY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苏02民终7963号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朱某仍在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26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朱某多次协商调岗未果为由,通知朱某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并将其辞退,终止劳动合同。
朱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RMFY在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RMFY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朱某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1.朱某与公司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应视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公司辞退报告载明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公司未提供朱某无理由拒绝调岗的依据,其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有违法律规定。
3.在公司向朱某出具辞退报告时,并未将朱某存在多次违纪行为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该理由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朱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