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会在相关文件中注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双方一次性了结所有争议”“不再向单位追究责任”等条款。
以上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劳动者签字确认后还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吗?
有观点认为,应为有效。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等描述有足够的认知,且劳动者可以请求的事项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不签字,用人单位就不发放工资、不出具离职证明等,劳动者没办法才签的,所以应当无效。但用人单位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出具离职证明等要求劳动者签字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正常途径WQ,达不到胁迫的程度,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也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通常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的条款,并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目的是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无效。
参考案例
案例一:(2023)京03民终1759号
2022年6月21日,齐某在离职申请上签字确认,内容为:本人齐某因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内无法提供劳动,本人于最后到岗日即2022年6月21日正式离职,并积极配合办理交接手续,本人工资、社保等事宜已经达成一致,并结算完毕,无任何争议,其后与公司无任何纠纷。
法院认为,齐某对《离职申请》上签字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签字时该申请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文件,不签署不签字不发工资,但齐某对此并未举证,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其曾向公司发出过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有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离职申请》中有关于离职原因及工资结算等重要信息,齐某应对其签字文件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法院对于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3)京03民终4266号
正常情况下,离职证明应当仅载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但在实践中,离职证明常含有劳动者实质上放弃自身权益或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且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如果不签,劳动者可能就无法从用人单位及时领取离职证明,从而影响自己入职新单位,权衡之下劳动者只能签字,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等事项再无争议。
注:以上两个案例很有意思,均为2023年案件,且有相同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