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这个试用期可能在指派的第一家用工单位使用过了,当第一家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到第二家用工单位工作时,第二家用工单位要求对劳动者试用,此时,劳务派遣单位能再次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重新指派了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