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离职协议后,发出撤销协议的声明,是否有效?
举个例子,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离职协议书》,内容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10日解除。
二、乙方提出因个人原因,难以在短期内找到工作,希望甲方能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现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资和生活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乙方确认该金额已经包括了乙方离职应当获得的全部收入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乙方应在2023年6月13日前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
四、乙方确认: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终结,甲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事项。
六、乙方承诺,在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相关部门以任何方式主张权利。本协议确定的内容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即使尚有未解决的事项或甲方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相关款项的,乙方亦予以放弃。
七、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上述条款是乙方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悉其依法应该获得的劳务报酬及补偿标准基础上,与甲方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乙方确认对上述协议内容的确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员工在签署协议书后,立即向公司发出了撤销协议的声明,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协议是有效的。
员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一定的识别及判断能力,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签字同意该协议。离职协议书关于双方给付义务清结的约定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双方已经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员工不能再要求公司赔偿任何项目,比如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除非员工可以证明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离职协议书,离职协议书才无效。